| 索引号: | 123418214864963591/202004-00066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县残联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残疾人 / 其他 / DOC |
| 标题: | 关于印发《东至县2020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东残联〔2020〕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各乡镇残联、中心学校、公安派出所、民政所、财政分局、卫生院:
现将《东至县2020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至县残疾人联合会 东至县教育和体育局
东至县公安局 东至县民政局
东至县财政局 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东至县2020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为改善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部署和省、市残联等部门《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联系人 :胡亚婷 联系电话:7020875)
(一)目标任务
2020年,为全县13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其中省级任务510名,市级扩面790名。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各地指标安排见附件1。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510名省级任务所需经费由省级与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县财政部门。市级扩面790名任务由市、县财政按1:1分担。县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县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 “精补”。
(三)项目管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健全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台账:对2020年退出药费补助人员要重点管理,注明退出原因;对多年来一直依靠药物控制病情人员要继续提供药费补助支持;严格控制新增人员,新增人员要按照先贫困精神残疾人后一般精神残疾人原则申请、审批,新增人员必须有确切的诊断证明,年度内自付住院、门诊、常规服药费等总费用发票额度不得低于1000元。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贫困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各乡镇残联要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附件2)(表格上所有信息都要填写);
2.残疾人证(精神残疾或多重类别含精神残疾);
3.贫困证明。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出具低保证、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其他边缘户由乡镇民政所出具贫困证明;
4.精神病门诊、精神病院或综合性医院精神科心理科的医务证明、住院治疗病历、出院小结、慢性病诊疗卡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5.医药费发票:
(1)药费发票时间段:2019年5月初至2020年4月底。
(2)发票要附有药品名称且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
(3)新增人员票据金额需达到或超过1000元,此项费用包括购买基本精神药物、辅助性药物和化验检查等费用(票据要相符)。
6.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经专科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病患者(未办证或不愿办证)的,诊疗费用超过救助标准的,经监护人或乡镇、村申请救助的,应纳入救助范围,实行专项管理。
(四)实施要求
1、各乡镇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分配的任务指标和条件确定救助对象,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住院、服药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
2、乡镇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的知晓率、满意度(注:所留电话号码必须为监护人的有效号码,一年内不得更换,继续救助人员一定要核对好电话号码,在上报材料时将现场抽查号码畅通情况)。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3、各乡镇要在5月15日前完成受助对象基础信息系统录入,5月20日前将纸质材料、资金传递表一同上报县残联。县残联对纸质材料审核后,再进行系统审批,6月底前完成补助资金打卡发放工作。
4、各乡镇对受助对象要严格审查把关,在指标范围内的救助顺序为建档立卡户、低保户、边缘贫困户,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申报材料要填满所有项目,字迹要工整,签字、盖章要规范,材料先后秩序按要求排列。材料实行面对面交接形式,对材料不合要求和无理由超报的乡镇,县残联将不予受理。
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联系人 :黄磊 联系电话:7021062)
(一)目标任务
2020年,为我县100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其中省级75名,市扩面15名,县扩面10名;为20名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或其他辅具提供救助,其中省级11名,市扩面9名。
(二)救助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持具备相应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医疗诊断证明向户籍所地(居住证发放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池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乡镇残联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予以受理初审,做好相关信息比对,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县残联;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审核审批。县残联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救助。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审批的康复项目规定接收康复救助。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由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核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和残疾儿童身份信息后,在《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见附件3)填写机构意见,确认接收,并反馈县残联;同时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内容,结合残疾儿童实际康复需求,依照康复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康复服务。
(三)补助标准
(1)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500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年7200元予以补助,其余及市扩面所需资金由市、县区统筹,按1:1分担。
(2)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等。所需经费由省、市两级财政统筹安排,其中,省级任务由省级财政安排,市扩面所需资金由市、县区统筹,按1:1分担。
(四)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适配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具等项目经费,按省市县分担比例和县承担任务数及补助标准,由市财政拨付市残联,市残联拨付县残联,县残联拨付康复机构。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县区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其中: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辅具安装及验配等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缓解机构运营困难,县残联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评审验收后视情调整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康复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各定点康复机构要创造条件减轻儿童康复训练生活开支,县、乡镇可结合实际情况为在训残疾儿童提供一定的生活救助资金,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五)项目管理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2.县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切实加强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根据《关于加强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管理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康复办〔2017〕6号)等文件提出的工程实施要求和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对救助对象严格按规范开展康复训练。县残联将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监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工作要求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
3.在确定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尊重残疾儿童家庭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4.要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杜绝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现象。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东至县残联备案;救助对象因故中途中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县区残联及时查询或安排替补。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效果。
6.县残联将按照《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康复办〔2016〕10号)要求,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7.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市残联成立专业技术组,委托省辅具中心协助完成。
8.各相关部门和定点机构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
为确保惠残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贫困残疾人康复项目的精准调度和科学管理,加强考核评价,采取专项检查、抽样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依据相关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附件:
1.2020年民生工程任务分配表
2.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4.池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1: 2020年民生工程任务分配表
|
乡镇 |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二、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
三、儿童辅具 |
|
尧渡镇 |
110 |
11 |
2 |
|
大渡口镇 |
210 |
10 |
2 |
|
张溪镇 |
195 |
9 |
2 |
|
胜利镇 |
175 |
9 |
2 |
|
东流镇 |
70 |
8 |
2 |
|
香隅镇 |
95 |
8 |
1 |
|
洋湖镇 |
75 |
6 |
1 |
|
葛公镇 |
45 |
5 |
1 |
|
官港镇 |
65 |
6 |
1 |
|
泥溪镇 |
70 |
6 |
1 |
|
龙泉镇 |
45 |
6 |
1 |
|
昭潭镇 |
40 |
6 |
1 |
|
木塔乡 |
60 |
4 |
1 |
|
青山乡 |
20 |
3 |
1 |
|
花园乡 |
25 |
3 |
1 |
|
总计 |
1300 |
100 |
20 |
附件2
池州市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______县(市、区)______乡镇(街道)______村(社区)
|
姓名 |
|
性别 |
|
残疾证号 |
|
||
|
经济状况 |
□1.低保户 □2.家庭经济困难 |
||||||
|
医保情况 |
□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2.民政医疗救助 □3. 其他医疗保险 □4.无医疗保险 |
||||||
|
银行账号或一卡通号 |
开户行: 账号: |
||||||
|
监护人姓名 |
|
与患者关系 |
|
联系电话 |
|
||
|
监护人 承诺 |
一、保证药费补助金按规定使用; 二、监护病情,督促病人按时服药、体检和复查; 三、自觉履行监护职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
|
乡镇(街道) 残联意见 |
审核人:公章
年 月 日 |
||||||
|
县(市、区)残联审批 意见 |
审核人: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由县(区)残联存档。
附件3: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______市______县(市、区)______乡镇(街道)______村(社区)
|
儿童姓名 |
|
性别 |
|
残疾类别 |
|
|||
|
残疾人证或身份证号 |
|
|||||||
|
家长(监护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
联系电话 |
|
|||||||
|
安置申请 |
申请前(转)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点机构接受训练。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儿童户籍地 市或县级残联意见 |
同意转送安置。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
计划康复 起止日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
|
实际康复 训练时间 |
年 月 至 年 月 |
康复效果 机构自评 |
□显效 □有效 □一般 |
|||||
|
机构意见 |
定点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
|
机构所在地残联组织专家考核评估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附件4
池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______县(区)______乡镇(街道)______村(社区)
|
儿童姓名 |
|
性别 |
□男 □女 |
民族 |
|
||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
||||
|
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
||||
|
监护人姓名 |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
||
|
残疾类别 |
|
医疗机构临床诊断评估情况 |
|
||||
|
康复需求 |
□手术矫治 □配置辅助器具 □康复训练 |
||||||
|
经济状况 |
□低保家庭 □建档立卡家庭 □特困供养 □孤儿保障 □其它家庭 |
||||||
|
享受医疗 保险情况 |
□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享受其他医疗保险 □无医疗保险 |
||||||
|
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
乡镇(街道)残联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
县(区)残联审批意见 |
审批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COPYRIGHT © 2026 东至县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1005235号-1
主办单位: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东至县政务信息中心 地址:东至县尧渡镇至德大道1号
邮编:247200
皖公网安备 34172102000046号
网站标识码:3417210002
本站支持IPV6访问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