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东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起草完成《东至县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征求广大居民的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填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10月13日至11月12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东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联系人及电话:程蒙,0566-3320798,18726237101。
三、公众反馈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2451458111@qq.com);邮寄(东至县数据资源资源管理局,邮编2472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附:1、《东至县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2、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2020年10月13日
关于《东至县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顺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县政府领导安排,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我县政务信息化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学习外地经验做法,针对目前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参照当前外地较为成熟的做法(如广东、浙江、广西、贵州,省内合肥、宿州),改革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监管流程,在《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池政办〔2020〕13号)基础上,修订《东至县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 起草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
2.《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
3.《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池政办〔2020〕13号);
4.《东至县政务数据迁移管理办法》(东政办﹝2018﹞2号);
5.《东至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2018﹞3号)。
三、工作目标
明确相关单位在信息化项目管理方面职责,规范项目规划、项目申报、项目预审、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估、运行维护、审计监督等流程,强化项目资金管理。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8个部分共40条,约3880字,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县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使用本级财政资金、上级专项资金、自筹资金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使用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界定政府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
(二)项目规划。规定了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编制东至县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及基础信息化项目建设,县直各部门报审信息化项目要符合规划要求。同时明确了项目网络安全预算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三)项目申报与审批。明确了政府性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预审制,通过预审并进入预备项目库的项目,方可列入下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县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批复,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年度追加项目需经县政府同意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信息化运维项目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初审,县财政局根据初审意见统筹安排部门年度预算。
(四)项目实施与监督。鼓励政府性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代理建设或工程总承包(EPC)建设模式。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分别依据本单位职能强化项目招标、资金管理、工程审计等监督工作。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和变更执行县政府相关规定。
(五)项目验收与评估。明确信息化项目试运行期不低于三个月,但不超过六个月;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网信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3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和县财政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结合项目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后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投入、运维资金安排等参考依据。
(六)数据迁移与运维。明确项目竣工后,项目使用方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机制,编制项目运营维护方案和预算,报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备案。按照系统上云,数据互联互通的原则和标准,充分发挥东至政务云平台优势;明确了系统迁移至云的各类情况,和迁移方式。
五、文件起草主要亮点
一是实行项目预审制,强化项目前期调研工作,确保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更加科学合理,资金使用率大幅度提高。
二是鼓励政府性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代理建设或工程总承包(EPC)建设模式,加强县本级政府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统建统管,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东至县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全县信息资源互联共享,提升数据应用与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县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使用本级财政资金、上级专项资金、自筹资金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维服务;使用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化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网络、业务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购买服务的项目,不包括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的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等项目。信息化运维项目是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软件和数据正常运行而购买服务或升级更新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和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包括项目规划、项目申报、项目预审、年度计划、立项审批、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估、运行维护、审计监督等。
第五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作为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管理负责;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履行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综合管理职责;县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职能职责,履行相应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城市信息化体系建设、大数据发展、“互联网+”应用等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直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县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结合信息化发展实际,编制本部门、本行业的信息化规划(总体计划),报县委网信办、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第七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县级政务云平台、数据中心、备份中心、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安全防护系统等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全局性、跨部门综合应用平台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县直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开展上述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建设,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的各类应用系统,原则上应依托统一的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县级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政务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密码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项目网络安全预算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预审制,项目单位应根据行业规划和部门需求,提前做好项目谋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项目,进入储备项目库。
第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行业要求和部门需要,按照“基础先行、先急后缓”的原则,选择储备项目,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申报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未进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结合城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建设初步计划报县发改委,县发改委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年度建设计划,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年中需追加安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先经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对项目建议书进行预审,提出意见,再由项目单位报分管副县长审核,经常务副县长同意后,向县发改委申报追加建设计划,县发改委统筹安排,按程序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县发改委根据县政府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批复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批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报送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县发改委根据审查意见下达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
第十五条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全面实施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降低信息化项目运维成本。新建信息化项目,在初步设计中应对项目运维进行专门设计,作为后续申请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项目概算中不得列支运维费用或变相列支运维费用。
第十六条 信息化运维项目由项目单位将项目情况、运维需求、运维技术、管理方案、预算计划等资料报送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查初核,县财政局根据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初核意见统筹安排部门年度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护。信息化项目原则上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代理建设或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确需调整、变更的,根据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按照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有关规定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按照县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建立信息化项目信息共享协调机制。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试运行期一般为三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试运行期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概算投资30万元(含)以下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负责竣工验收工作,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提出申请,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网信办组织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和县财政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结合项目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九条 后评价工作完成后,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将评价结果与相关单位进行信息共享,并上报县政府。后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投入、运维资金安排等参考依据。
第六章 数据迁移与运维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使用方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机制,编制项目运营维护方案和预算,报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备案。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不再自行建造机房,有信息化硬件资源需求的单位需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提出资源需求申请,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统一配置。资源使用单位按所占用云数据中心资源比例,承担一定的运维管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对于新建的政府信息化项目,统一纳入县云数据中心建设运维。
第三十三条 对已建成且服务器在东至县内的信息化项目,将硬件设备、服务器和软件系统等软硬件按不同情况分批次迁移至县云数据中心。
第三十四条 对已建成且服务器在县外的信息化项目,将数据资源按需求和相关规定分期逐步导入县云数据中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特许经营方式建设运维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全局性重大应用信息化平台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加强对本部门信息化项目管理。加强与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工作衔接,促进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日印发的《东至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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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建议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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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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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及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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