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国元保险东至支公司和县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93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银保监局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1449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银保监局关于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财金〔2019〕197 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东至县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东至县财政局 东至县农业农村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东至县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试点为契 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我县农业发展特点的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目前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涵盖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成本的基础上,通过探索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吸引力,充分保障农户的物权受益和劳动权受益,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农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维护粮食生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各乡镇、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推动提高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险意识、经办机构服务能力等,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实现所有农户“愿保尽保”。
(二)体现金融普惠。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将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全部纳入试点保障范围,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组织小农户投保、分户赔付,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化农业发展轨道。
(三)发挥政策合力。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要与现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做好衔接、发挥合力,投保完全成本保险的规模农户和小农户,其直接物化成本保险要进行归并,不得重复投保。
三、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全县范围内。
(二)试点时间和保险标的。自 2019 年起实施试点。试点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产安全的大宗农作物水稻。
(三)适用对象。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户,包括承包面积50 亩以上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及小农户。
(四)保险金额及费率。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覆盖物质与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经办机构应将各项成本归并整体进行出单,不得拆分后分别出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及费率暂定为:规模经营主体 1000 元/亩,费率 6%,保费 60 元/亩;小农户 1000元/亩,费率 5%,保费 50 元/亩。
(五)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 40%,省财政补贴 25%,市财政补贴 5%,农户自缴保费 30%。
(六)保险责任。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
(七)经办机构。根据池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2018-2020)招标结果,我县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由国元农业保险东至支公司经办。
(八)保险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九)保险赔付。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不得设置绝对免赔。为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对免赔(起点不得高于 20%)。县经办机构应高度重视通过再保险转移分散大灾风险,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原则上应将不低于 20%的风险成数分保给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
(十)政策衔接。按照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各地投保人可自主自愿选择参保适合其生产经营需要的保险 产品。参加完全成本保险的投保人不再享受原中央政策性水稻保险、水稻补充保险等保费补贴政策。种植水稻 50 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自行投保,自缴保费;小农户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投保,并继续执行保费“财政奖补”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乡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关注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进展,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稳步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保险服务。经办机构是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的市场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和我县农业保险各项管理规定,加大对基层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基层保险服务体系,扎实做好宣传推广、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服务工作,对所有农户切实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协同配合。县乡农业部门应协助经办机构做好保险标的审核确认,以及灾情鉴定、损失评估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办机构要积极宣传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的相关政策,着力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农户自愿参保,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持续健全完善对经办机构动态监控和绩效评估机制,避免出现各类操作性风险;经办机构必须合规经营,规范操作,否则将取消其经办资格。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重复投保等各类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对于以任何方式骗取或截留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 2016123 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