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文件库 >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东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农民 / 置业 / 财政、金融、审计 / 金融支持
名称: 《东至县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5-3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东至县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30 15:40
来源:东至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1122
字体大小:[||]

一、背景及意义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为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探索完善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印发了《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93号),安徽省作为试点省份之一,印发《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银保监局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181449号),积极贯彻落实。东至县作为产粮大县,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县。

二、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93号)。该通知明确把内蒙古、辽宁、安徽、山东、河南、湖北作为试点省(自治区),要求各省份选择4个产粮大县开展试点工作,中央层面建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组成的试点指导小组,督促指导试点工作开展。随文下发了《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了试点品种、保障对象、试点期限、试点地区和补贴标准。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银保监局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181449号)。该通知遵照国家试点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制定了保险方案,主要包括试点地区、试点时间和保险标的、适用对象、保障水平、保险责任和费率、保险模式、保险赔付和政策衔接等八项内容,通知还确定了保费补贴标准,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银保监局关于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皖财金〔2019197号)。该通知将我省试点地区小农户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调整为1000/亩。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东至县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四部分。其中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遵照上级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试点范围、试点时间和保险标的、适用对象、保险金额及费率、保费补贴、保险责任、经办机构、保险模式、保险赔付和政策衔接等十项,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保险服务、加强协同配合、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监督管理五项内容。

四、主要事项说明

1.承办机构  依据池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2018-2020)招标结果,我县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由国元保险东至支公司经办。

2. 保险金额及费率 方案中水稻完全成本保险金额及费率暂定为:规模经营主体保险金额1000/亩,费率6%,保费60/亩;小农户保险金额1000/亩,费率5%,保费50/亩。主要是为了在同等保额的情况下,降低小农户的保费负担,以后将根据上级的统一要求进行调整。

五、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解读机关:县财政局

解读人:财政(国资)农险办陈贡献

    电话:0566-7017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