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建〔202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开区、大渡口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013号)和《池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池财建〔2017〕381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东至县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至县财政局 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6月21日
东至县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环境污染治理,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及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促进环保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竞争选择、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工业污染防治项目,企业提标升级改造和清洁生产项目的补助。
(二)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三)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措施,生态示范村镇建设,农村生态示范成果巩固和提高所需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支出等。
(四)环境应急项目:包括污染减排应急,影响环境安全的辐射源、危化品、固体废物等应急处置。
(五)环境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包括环境空气、水质等自动站及污染源监控中心运行补助。
(六)环保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环境(辐射)监测、环境信感、环境监察等标准化建设,重点源监督性监测及地方配套。
(七)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环境科研。
(八)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且成绩突出的企业单位进行奖补,奖补资金应用于污染防治支出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补贴及奖金和办公支出。
(九)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采取补助方式。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六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
(三)污染治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配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
(四)项目前期工作扎实,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实施后具有显著的减少污染物排放效果。
第七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一)项目发布。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宏观政策、生态环境规划和重点工作,会商县财政局后,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确定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支持重点及分配比例。项目发布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二)单位申报。各申报单位按照发布的项目信息,准备资料,其中经费使用方案应编制详实、完整、细化,方案编制依据要真实、充分
(三)初审。各乡镇根据申报要求,组织所在乡镇项目申报和初审,行文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财政局。县直单位直接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财政局申报。
(四)专家评审。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乡镇项目和通过县级初审的县直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
(五)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池财建〔2017〕381号文件要求,汇总初审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六)分配资金。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拟补助项目及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县财政局研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六)涉企信管理。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部门间会商,充分利用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统进行项目筛查、比对,防止项目多头重复申报。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财务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严格按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直达资金直接惠企利民。仪器设备等购置
按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负责全县补助项
目的资金及财务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资金的日常财务监督管理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好项目和工作实施管理,根据项目工作进度和资金使
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二)跟踪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补助资金,支出必须与申报内
容一致,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县财政和县生态环
境分局批准。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建立健全项目验收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规范验收程序,并对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县财政部门应完善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财政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已确定进行补助的项目,出现变更情形,应根据《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变更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12〕510号)要求办理;出现因故撤销或终止情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清理,并将已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缴回县财政。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落实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要按照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