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20〕24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池政〔2020〕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为推动“三美东至”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分级与属地相结合、合理划分登记单元、依法确权登记、有序平稳推进的原则,对辖区内自然资源进行调查、确权、登记,做到权源合法,空间位置清晰、无纠纷,依法依规记载登簿。
(三)工作目标。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首先对我县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主要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国有林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全县的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现清晰界定我县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次政府行使所有权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管实施、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配合部、省、市直接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我县行政区域内分别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的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委托省、市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要积极配合,支持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通告发布、地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登记机构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县级年度工作计划,先行开展资料收集、权属调查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登簿前的调查工作,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1.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林业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全县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县已有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明确全县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种类、质量、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对于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滩涂、探明矿产资源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相互重叠的自然保护地,按照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进行单元归并确权登记;相互交叉的、面积不同的,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进行确权登记,以保护强度和级别高低确定登记单元。
2.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水利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全县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县已有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林业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全县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县已有的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全县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系统、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已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情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探索采用矿产资源三维登记模式,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林业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全县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的森林资源外的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森林资源所有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建立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与省、市级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平台相衔接,并关联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等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县林业局等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按照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要求,从2021年起,利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重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县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启动阶段(2021年10月底前)。
制定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启动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筹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
1.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地、河流湖泊、重要的湿地等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工作计划,从本级河流湖泊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中,选择一批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三)全覆盖阶段(2023年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县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县长担任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司法局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按期完成。
(二)强化协调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认真组织实施,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统筹协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了解掌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进度,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司法局及各乡(镇)政府要积极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同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权属纠纷调处、登记单元划定和权籍调查等相关工作,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落实经费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工作安排,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舆论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平台等媒介,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解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舆论引导,为全县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附件:1.东至县重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表
2.东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3.东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领导江炳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章少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第二条 以下事项需经领导小组议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有关制度、技术规范和工作方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和舆论指导,县级重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部署,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全体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人员(包括单位成员、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全体人员)参加。主要内容是研究讨论重大事项,通报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部署、总结全面工作。
第七条 联络员会议由副组长或副组长委托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内容是沟通协调相关事宜,研究工作事项,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联络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任务,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会议作用。领导小组会议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 各类会议均指定人员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全体会议或重大事项决议的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由召集人签发,印发各成员单位以及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