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民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放管服改革 / 基本民生 |
名称: | 东至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东至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东宅改组〔2021〕3号 |
成文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东至县农业农村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7012105 |
问:五、东至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意义?
答:答: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宅基地资格权是指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其基本居住需求的权利。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应以“分户建房”的“户”为单位提出,宅基地资格权人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建房,也可以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后申请纳入城 住房保障体系。
问:四、宅基地资格权审查备案登记是哪些内容?
答:答:宅基地资格权实行审查备案登记制度。宅基地资格权人可根据自身需求,以“户”为单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资格权备案登记申请;本集体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问:三、因哪些情形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丧失?
答:答:(一)宅基地资格权人死亡的; (二)宅基地资格权人被招录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正 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三)军人转干后享受房改或住房优惠政策等住房保障待遇 的; (四)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丧失宅基地资格权的。
问:二、哪些人员可保留宅基地资格权?
答:答:(一)大中专院校学生因就学户籍迁出,但毕业后户籍迁回乡镇集体户; (二)现役、退役、离退休士官,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 (三)现服刑的原农村居民; (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 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前置条件,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依法表决同意后予以认定宅基地使用年限及适用范围。
问:一、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
答:答:(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二) 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 济组织 (三) 因国家建设和其他政策性原因,依政策规定或依法 将户口集体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再保留原户口所在地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 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