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政〔2023〕15号
各村(居)、有关单位:
现将《香隅镇2023年度城乡低保年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香隅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香隅镇2023年度城乡低保年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城乡低保工作质量,认真做好低保与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和《东至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之规定,报请镇领导同意,对全镇2023年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年度审核,请各村按照文件精神执行,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年审目的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省政府令 268号)和市、县城乡低保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政策严肃、 程序规范、 对象准确” 的工作要求,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分类施保”的动态管理目标,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时间范围
(一)年审时间:2023年 4月20日至6月10日。
(二)年审范围: 2023年4月在册的所有城乡低保对象(含” 三无”对象)。
三、年审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纳入低保;已经批准获得的,从查实的下月起停止发放低保待遇:
(一)提出申请前和获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或“赡养、抚养人”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营运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且价值在8万元以上(以车辆初始购置票据为准);
(二)家庭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或获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的非生活必需品,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饲养名贵宠物的;
(三)家庭有门面、房屋出租等经营收入,或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的(成年子女无房且必须全部自住的除外);
(四)农村家庭在本村拥有住房外,另在他处拥有住房或门面,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超且全县人均居住面积的;
(五)提出申请或获得低保待遇期间购房、非正常原因调整住房和购置商品房的(指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且无突发困难的);
(六)居民家庭存款和有价证券的总额在低保标准20倍以上的(征地拆迁安置期内或拆迁1年内未购买住房的对象除外);
(七)拥有高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或进行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
(八)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或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或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连续六个月家庭月使用水、电、燃气费人均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25%或月人均通讯费用超出低保标准15%的;
(九)提出申请前一年内或获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有出国(境)经商、务工、自费留学、自费旅游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含幼儿园)或者在高收费民办学校(收费超过同类公办学校2倍及以上的学校,大中专院校除外)就读的;
(十)按有关政策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不能说明已经使用的用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十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未在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或一年内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就业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就业的;人为闲置承包土地、林地、渔塘的家庭;
(十二)家庭主要劳动力在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家庭无特殊困难,连续获得低保待遇6个月的;
(十三)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社区和村组组织的公益性活动的;
(十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十五)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十六)为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采取隐匿、转移、变卖等手段,放弃生产权益和财产,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家庭;
(十七)因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十八)未办理收养登记证非法收养小孩的家庭;
(十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二十)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外地来我县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十一)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二十二)户籍已迁出我县,未出具在迁入地未享受低保证明的;
(二十三)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未提供有关证明、证件或证明、证件提供不齐全的,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二十四)拒绝配合工作人员调查,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虚假住所的;
(二十五)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
(二十六)无特殊情况未按时签字认证的;
(二十八)县民政部门认定不予保障的其他情形。
四、年审重点
(一)严格坚持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按要求坚持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审批等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做好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登记备案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二)严格按政策规定界定保障对象。要加大收入、财产核查力度,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防止错保漏保。严禁出现“人情保”、“关系保”及“拆分低保金”、“搭车保”等违规现象,重点对多个子女对象获得低保的进行清查清除,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
(三)严格按要求完善低保档案资料。各村要根据《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做好城乡低保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对不完善、不规范的低保档案要进行补充、完善,做到城乡低保档案资料完整、规范,对资料不完善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对象退回资料不予办理低保。申请对象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在申请中要详细说明困难事实,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子女对象申请低保的需提供子女户口本复印件,根据乡镇民政所反馈的各村录入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比对的结果,各村要针对子女经核对平台信息比对后出现的预警信息的要重点调查核实,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和不配合录入核对平台的低保对象要及时上报镇民政所,镇民政所将取消该户低保或者不予受理。
(四)严格执行标准坚决清退违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坚决予以清退:
1、低保对象已死亡的;
2、在社会保障部门已享受社保工资、离退休金、遗属补助待遇,其家庭收入明显超过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
3、低保对象重新就业,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有稳定收入的;
4、子女大学毕业后已就业,有固定收入的;
5、原因丧偶或离异入保,现重新组成家庭,有稳定收入的;
6、患病后身体恢复正常,能正常参加劳动的;
7、没有说明子女情况,但子女有赡养能力的;
8、获得低保人员一方下岗、失业,但其配偶有稳定收入的或配偶在行政、企事业等单位工作有固定收入且已明显超过低保保障标准的;
9、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审,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弄虚作假的;
10、国家工作人员、乡镇干部、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却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
11、行政性纳入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却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
12、户籍不在当地查无此人的;
13、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
14、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
(1)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标准)〕,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2)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五、方法步骤
请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做好入户调查、公示等相关工作。
(一)信息比对(4月20日-5月15日)。由各村将2021年6月所有在册的救助对象共同生活成员及“赡养、抚养人”信息录入到东至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表格并发送给镇民政所,镇民政所反馈结果,如出现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入户核实后及时上报镇民政所进行核销。享受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
(二)入户调查(5月15日-5月31日)。镇政府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村(居)两委干部、包组干部及村民组长协助镇调查组对辖区内申请低保对象逐一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认真填写调查表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或申请人,要当场告知清退原因或不符合原因,对无争议的低保对象,要收齐相关资料(如残疾证、大病住院发票和医保结算单据等),入户调查率必须达到100%。
(三)审核备案 (6月1日-6月10日)。对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由镇民政所刷新核对系统数据并反馈给各村;对新增低保对象镇民政所将及时录入核对系统进行信息核对结果反馈各村。镇民政所将会对已受理的和镇、村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申请人进行单独登记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思想认识要到位。低保年审工作是贯彻落实低保政策,强化低保动态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低保公平、公正、公开的有效举措。各村(居)务必要高度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突出年审工作重点,强化年审工作措施,确保年审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组织领导要到位。为加强城乡低保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年审工作力度,强化年审工作效果,镇政府统筹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把关,夯实责任。
(三)宣传培训要到位。各村要安排落实年审工作,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张贴低保年审工作公告,利用宣传栏、宣传单、微信等,大力宣传低保政策和此次年审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策知晓率。
(四)责任落实要到位。各村在年审工作中,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要有三个会议记录,且评议会议要有存根。对村干部和村低保经办人员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