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K168716825/202312-0008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营商环境 |
成文日期: | 2023-12-21 | 发布日期: | 2023-12-21 15:00 |
发文字号: | 东政办秘〔2023〕77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东至县财政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7011624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秘〔2023〕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17届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池州市本级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池政办〔2016〕13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以下简称续贷“过桥”资金),是指由县财政出资、中信担保公司、专业管理机构等参与,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短期“过桥”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第四条 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小微、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的续贷“过桥”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通报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成员单位为县财政局、中信担保公司、专业管理机构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六条 续贷“过桥”资金由县财政主导设立,其中:县财政出资400万元,专业管理机构配套不低于600万元,全县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县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授权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续贷“过桥”资金的具体运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到期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合作银行同意续贷或新发放贷款的,续贷“过桥”资金向其提供临时性资金支持,额度不得超过续贷金额。“过桥”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企业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费用,使用期限为14天,从实际使用“过桥”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足7天按7天计收费用,7-14天按14天计收费用,超过14天的按日加收50%费用。费用由专业管理机构采取预先缴存,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收取。
第九条 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要求,专业管理机构和中信担保公司共同选取一家银行开设总专户,用于续贷“过桥”资金的存放;在各合作银行开设续贷“过桥”资金分专户,用于续贷“过桥”资金的划扣和转回,并按月向县财政局报送银行对账单、资金使用台账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申请续贷“过桥”支持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
(二)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并且按章纳税、积极吸纳社会就业。
(三)符合信贷政策。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没有欠款欠息等不良行为。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四)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第十一条 续贷“过桥”资金的申请和批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企业应在银行贷款到期15日前,向专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东至县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及借据(原件、复印件);
2.合作银行出具的有效《续贷承诺书》,有效审贷批文;
3.企业续贷有效担保证明文件和材料;
4.企业出具借、用、还过桥资金承诺函;
5.企业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夫妇出具连带责任保证。
(二)审核。专业管理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中信担保公司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并进行风险分析,严格风险管控后确定是否提供续贷“过桥”资金。
(三)放款。企业必须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作为企业资金户(还贷账户),该账户由企业、专业管理机构、银行三方预留印鉴,共同管理,并签署资金户监管协议。“过桥”资金须在资金户内封闭运作,经办机构汇入资金、企业归还贷款同步操作,银行续贷放款、企业归还“过桥”资金同步操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桥”资金的借、用、还工作。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续贷“过桥”资金风险控制:
(一)已承诺给企业续贷的银行,应恪守承诺,按期足额续贷,必须在15日内完成续贷放款,发现账户或资金等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经办机构。
(二)使用续贷“过桥”资金的企业,应按照《东至县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协议》规定,履行借、用、还续贷“过桥”资金的义务,在专业管理机构拨付“过桥”资金后,立即归还银行贷款,在银行续贷资金到账后,立即归还“过桥”资金。企业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夫妇应按所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以其所有资产对续贷“过桥”资金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
(三)严格管理“过桥”资金专户。由中信担保公司和专业管理机构对续贷“过桥”资金专户实行共同管理,印签分管,网上银行由专业管理机构为录入岗,中信担保公司为复核岗,同时参与资金划拨。
(四)专业管理机构按月向县财政局、中信担保公司报送“过桥”资金使用情况表。在操作、管理过程中发生“过桥”资金未按期或足额归还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
第五章 损失分摊及追偿
第十三条 如银行提供虚假续贷保证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或因银行监管不到位、转款不及时等原因而产生的“过桥”资金损失,由银行全部承担。同时取消该银行的续贷“过桥”资金合作,取消其享受县政府扶持及奖励资格,减少或转出在该银行的财政性存款,并向其上级行通告。
第十四条 企业借用过桥资金未按期足额归还,专业管理机构按协议约定追索企业违约责任。在未按期足额归还期间,暂停银行“过桥”资金使用资格;逾期14天的,由经办机构向责任单位启动追偿程序。
第十五条 如因专业管理机构违规操作导致“过桥”资金受损,专业管理机构承担全部责任,取消经办资格,并在限定期限内归还财政资金。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续贷“过桥”资金监管,确保其封闭运行,并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和业务叫停机制。
第十七条 中信担保公司对续贷“过桥”资金运作、管理等进行帮助指导,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参与资金划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监测。
第十八条 各银行要按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文件要求,为企业提供无还款续贷。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合作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放宽审核条件,提高审核效率,为中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提供绿色通道。
第十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要会同合作银行、续贷企业签订《东至县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专业管理机构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年度资金周转率(续贷“过桥”资金累计发生额/续贷过桥资金数额)达到20次以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按季度对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并报告县政府。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续贷“过桥”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结束,续贷“过桥”资金运行平稳,考核通过且绩效评价良好,县政府将给予专业管理机构40万元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东至县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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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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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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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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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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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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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还贷周转资金金额 |
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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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授信期限及额度 |
年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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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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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向 银行的借款 万元,将于 年 月 日到期,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现申请还贷周转资金人民币 万元,用于该笔转贷,并承诺重新贷款后资金及时归还。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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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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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担保公司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续贷承诺书
专业管理机构 :
我行于 年 月 日向 公司发放了一笔金额为 万元的贷款,于 年 月 日到期。我行承诺给予该公司续贷,额度 万元,并在到期贷款归还后 个工作日完成续贷放款工作,将续贷款汇入 续贷“过桥”资金专户。
特此承诺。
银行(签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东至县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借款协议
甲方:专业管理机构
乙方: 有限公司(借款单位)
丙方: 有限公司(受托支付单位)
丁方: (合作银行)
为解决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根据《东至县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就借用续贷“过桥”资金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1、甲方同意借款 万元(人民币,下同)给乙方,专项用于归还 银行于 年 月 日到期的贷款,一次性按每日万分之四收取14天的占用费,待业务终了据实结算。
2、借款期限: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3、丁方承诺(见批复或函告)于 年 月 日前完成续贷,并对续贷“过桥”资金借、用、还全程监管,确保续贷“过桥”资金的安全。
4、如丁方续贷后,乙、丙方不能按时将所贷款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对拖欠资金额按日加收50%的费用。自乙方贷款转进丙方后,丙方无条件对归还借款本金及资金使用费(含罚金)承担连带责任。
5、丙方 承诺在乙方贷款到账后于当日将款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
6、如乙方、丙方和丁方无法按批复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归还续贷“过桥”资金,甲方有权追究乙方、丙方和丁方的相关责任;
7、丙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8、本次借款专款专用,即用于归还乙方的银行到期贷款,严禁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取消以后申请资格;
9、其他未尽事宜由四方协商解决;
10、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
甲方:专业管理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
乙方(借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
丙方(受托支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
丁方(受托支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