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2024〕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4号)和《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池医保发〔2024〕6号)要求,为做好我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和待遇保障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一)集中征缴和待遇保障期限。集中征缴期为202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保障周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并适当降低居民个人缴费增长幅度,2024年我县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比上年增加20元,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70元,比上年增加30元。
(三)筹资对象。1.本县户籍城乡居民。2.非本县户籍,在东至县居住的人员。3.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职工医保参保人或在外县参加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重复参保。
(四)参保缴费渠道。1.线上缴费: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皖事通等渠道,搜索“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小程序,查询待缴费信息,完成缴费。2.线下缴费:可通过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城乡两险代征代办系统办理缴费,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所属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手续。
(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
二、健全完善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机制
(六)稳步提升保障水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保持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持续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逐步提升普通门诊保障水平,动态调整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
(七)完善大病保险保障政策。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精准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全省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报销比例向高额医疗费用倾斜,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保持在全省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待遇保障清单制度,规范统一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推动实现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照基本医保执行。
(八)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提高参保居民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其中顺产提高至1600元、剖宫产提高至2400元,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分娩时有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的,按照普通住院政策保障,不再享受分娩定额补助。
(九)保障儿童参保权益。开展儿童参保专项行动,加大儿童参保动员力度,优化新生儿参保流程,协同优化参保政策和医疗服务供给,加快落实“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推动引导新生儿在出生后90天内按规定参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十)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4〕3号)要求,稳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政策,促进制度规范统一、保障待遇公平适度、基金稳健运行。重大制度政策调整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
(十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决策部署,充分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实施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持续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
(十二)依规分类资助参保。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精准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定额资助400元,个人缴费0元);对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定额资助360元,个人缴费40元);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定额资助(定额资助320元,个人缴费80元);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定额资助200元,个人缴费200元);对退捕渔民给予60%定额资助(定额资助240元,个人缴费160元);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给予40%定额资助(定额资助160元,个人缴费240元)。年度内,因动态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贴不调整。集中参保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次年起落实相应资助政策。关心关爱特殊群体参保缴费,做好特殊群体参保身份确认和征集信息核定。
(十三)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分类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定期对农村人口就医负担情况进行分析监测,及时将达到监测预警标准的人员信息推送至民政、农业农村部门,常态化做好监测预警人员医保帮扶。强化部门间工作协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相关部门核查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联动做好综合帮扶工作。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化解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四、推动政策落实落细落好
(十四)规范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参保征缴工作培训力度,依托政府、组织,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动员方式,引导群众客观认识医保缴费和待遇保障的重要作用,稳妥做好2025年度参保筹资工作。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服务,充分发挥15分钟医保服务圈优势,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线上、线下缴费渠道。积极开展“百校百企千村万户”参保宣传动员活动,筛选参保基础相对薄弱的村镇、社区,有针对性地予以重点攻坚。落实《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缴费工作行为规范(试行)》要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参保征缴负担。要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运行分析,强化医保基金监管,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
(十五)全面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要切实履行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主体责任,紧盯目标任务,压实征收责任,做好参保服务,防范征缴风险。县医保局要做好医疗保障待遇落实、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和回应群众参保关切等工作。县税务局要履行好居民医保费征缴职责,优化畅通缴费渠道,联动处理征缴信息,加强缴费渠道宣传,不断提高线上征收效能。县财政局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及时完整准确地将分类资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县医保局,协助医保、税务部门加大对所属困难群体的参保动员,共同引导未参保对象及时缴费参保。县教体局要配合做好在校学生(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医保政策宣传工作。县融媒体中心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待遇政策、服务举措、民生实事、受益案例等。县卫健委、县总医院、县妇联等部门要协同配合,主动作为,发挥职能优势,加强数据共享,共同营造全民参保浓厚氛围。
东至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