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安委办要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将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企业生产过程管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企业安全达标开展情况、企业生产安全技术管理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承包租赁及外来作业安全管理情况等纳入监督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防火安全、建筑安全管理、机械、农用车安全和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售、燃放全过程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于责令限期改正或上级督促督办的问题隐患,要按照规定做好整改复查报告工作,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文书要求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期限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见附件)等,按序编号、装订存档。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违章、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或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月建月销和“零报告”制度,每月如实上报安全隐患并督促隐患单位按期整改完成,对到期不能整改销号的隐患,由乡镇安委办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可以申请延期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