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原则。房屋拆迁采取货币方式予以补偿。安置根据被拆迁户意愿采取集中安置为主的方式进行,选择集中安置的拆迁户由所在地镇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安排、限期完成的原则进行安置;选择自行安置的,房屋选址要符合规划,尽量利用村庄空闲地、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建设,不得占用耕地。拆迁安置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的标准,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二)补偿范围。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或者已经有关部门办理用地、建设批准手续的,或者经认定给予丈量登记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给予补偿安置。违法建(构)筑物和征迁方案公布后突击建设以及丈量登记完成后新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三)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按《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东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15〕194号)和《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东政秘〔2015〕30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