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应具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规模和基础设施,应设置全程机械化、育秧、烘干、加工、仓储等功能区块,分区明确、相对独立,能够满足业务需求。应配优、配齐、配强“平急两用”农机装备和加装北斗定位、作业监测等智能化装备,提高常态化农机作业和应急作业服务能力。
(一)完善基础设施。省级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选址应交通便利,临近主要公路或田间道路,便于农机转运和作业调度。同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设施用地管理要求,靠近服务区域的农业主产区,服务半径覆盖周边主要乡镇。具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规模,占地面积不小于8亩。应建有农机具存放及设施用房,库棚为钢架结构或砖混结构,地面硬化处理,配备通风、消防设施,面积不低于1000㎡,建有能够满足业务需求的育秧、烘干、加工、仓储、维修车间和培训场地等基础设施。
(二)优化农机装备。省级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应配备与当地农业生产需求相匹配的农业机械,应满足生产、应急作业需要,服务覆盖耕、种、管、收、烘、秸秆处理和农产品加工等作业环节,数量不少于 40 台(套)。其中插秧机械要达到10台(套)以上;育秧流水线不少于2条;以循环式为核心设备的烘干机批处理量不低于150吨,连续式为核心设备的烘干塔批处理量不低于600吨,仓储容量不低于5000吨;因地制宜合理配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烘干机、播种机、植保无人机、农用水泵、铲车等抢收抢种“平急两用”的应急救灾机具15台套以上。同时拖拉机、种植机械、收获机械、植保机械等主要机具应安装信息化作业监测终端,实现远程监控和指挥调度。
(三)扩大服务面积。省级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生产和农业应急救灾需要,为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机械化作业服务、集中育苗(秧)服务、烘干服务、农资配送和农产品回收加工服务,全年农机服务总作业面积累计不小于3万亩。其中开展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等“短板”作业环节的服务面积不少于1万亩。
(四)强化安全生产。应建立设备操作、安全管理、学习培训等制度,完善安全和消防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人员应具备农业机械化相关专业知识与服务经验,熟悉农业政策和市场运营;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持有农机驾驶证或操作证,熟练掌握农业机械操作技术;维修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熟悉农机装备的维修技术。应定期对农机装备进行安全检验和维护,遵守安全作业规范,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