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建设主体应为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且依法登记注册时间满2年以上。
2、运行规范。应有固定场所,农业基础设施用地应符合规定或场地租赁期持续稳定。建设主体应开设独立的银行账号,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建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设备操作、作业安全、学习培训等相关规章制度。
3、遵纪守法。建设或运营主体应具备农机作业及农业生产服务从业经验,具备良好社会信用,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选址布局。
省级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选址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交通便利,临近主要公路或田间道路,便于农机转运和作业调度;二是地势平坦,地质条件稳定,避开低洼易涝区和生态保护区;三是靠近服务区域的农业主产区,服务半径覆盖周边主要乡镇;四是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设施用地管理要求。
(三)基础设施。
1、应有固定场所,农业基础设施用地应符合规定或场地租赁期持续稳定。具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规模,占地面积不小于8亩;
2、应建有农机具存放及设施用房,机库棚面积不低于1000㎡,并符合农机具库棚建设的相关要求;
3、应建有维修车间,并配备电焊机、气泵、切割机及必须的农业机械维修设备;
4、应建有烘干中心,能提供统一的粮油烘干服务。烘干中心应设有烘前处理区、烘干作业区和烘后暂存区并满足以下要求:
烘前处理区包括地磅、露天晒场、原粮处理运输区等;
烘干作业区包括循环式烘干机房或连续式烘干塔主体,以及配电房、热风炉、燃料库、工具房、除尘间(循环式)等生产服务用房;烘干能力应满足循环式烘干机批处理量不小于150吨,连续式烘干塔批处理量不小于600 吨。
烘后暂存区包括存放库房等,存放库房应为封闭式砖混、砖木或钢结构,采光、通风条件良好,同时具备防火、除尘功能且仓储容量不低于5000吨。
5、应建有育秧播种车间和标准化育秧大棚,播种车间面积不低于300㎡,标准化育秧大棚面积不低于3000㎡。
6、应建有标准化培训教室,添置必备的电脑、投影仪和培训桌椅等培训设施设备。
7、应建有独立的农资存放区,可为小农户和农业经营组织提供农资产品配送和回收利用服务。
(四)农业机械装备。
省级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应配备与当地农业生产需求相匹配的农业机械,应满足生产、应急作业需要,服务覆盖耕、种、管、收、烘、秸秆处理和农产品加工等作业环节,数量不少于 40 台(套)。其中插秧机械要达到10台(套)以上;育秧流水线不少于2条;因地制宜合理配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烘干机、播种机、植保无人机、农用水泵、铲车等抢收抢种“平急两用”的应急救灾机具达15台套以上。同时拖拉机、种植机械、收获机械、植保机械等主要机具应安装信息化作业监测终端,实现远程监控和指挥调度。
(五)服务能力。
省级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生产和农业应急救灾需要,为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机械化作业服务、集中育苗(秧)服务、烘干服务、农资配送和农产品回收加工服务,全年农机服务总作业面积累计不小于3万亩。其中开展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等“短板”作业环节的服务面积不少于1万亩。省级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必须具备“平战结合”服务功能,平时开展社会化服务,受灾时能够开展应急救灾作业服务。应建立“平急两用”农机服务队伍,储备应急维修工具和物资,遭遇突发异常气候、特殊事件时优先服从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度,及时开展应急救灾。
(六)安全生产。
应建立设备操作、安全管理、学习培训等制度,完善安全和消防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人员应具备农业机械化相关专业知识与服务经验,熟悉农业政策和市场运营;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持有农机驾驶证或操作证,熟练掌握农业机械操作技术;维修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熟悉农机装备的维修技术。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规范,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近三年,未发生农机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