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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户多宅”实行分类处置原则有哪些内容?

回复部门:东至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1-12-23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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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建设的,须依法拆除,恢复原状。
(二)有安全隐患、危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分类处置,依法拆除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定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宅基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管理。
(三)功能齐全、保存完好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管理,可通过有偿退出、盘活利用等方式,调剂安排给无房户、缺房户、困难户使用,也可安排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愿退出的,通过有偿使用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不服从 “一户多宅”处置管理的,应依法查处,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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