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个人 / 综合政务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社会保障 / 基本民生 |
名称: | 东至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东至县农村“一户多宅”分类处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东宅改组〔2021〕4号 |
成文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东至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7012105 |
问:五、哪些情形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宅基地?
答:答:(一)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已签订相关协议除外); (二)无合法继承人造成闲置的宅基地; (三)空闲两年未建设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等无居住功能的宅基地; (四)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本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工作,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收回、调剂、盘活利用、有偿使用等事项。
问:四、“一户多宅”实行分类处置原则有哪些内容?
答:答:(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建设的,须依法拆除,恢复原状。 (二)有安全隐患、危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分类处置,依法拆除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定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宅基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管理。 (三)功能齐全、保存完好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管理,可通过有偿退出、盘活利用等方式,调剂安排给无房户、缺房户、困难户使用,也可安排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愿退出的,通过有偿使用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不服从 “一户多宅”处置管理的,应依法查处,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信用惩戒。
问:三、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建房分户?
答:答:因未分户形成的“一户多宅”,且分户后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我县规定面积标准,不视为“一户多宅”。 (一)家庭成员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因结婚需要且在本村无其他房屋,可申请宅基地建房,但父母跟随一个子女享有一宗宅基地。 (二)连续多代系独生子女户,人口超过6人的。 (三)其他本办法未规定的情形,可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依法表决同意后予以认定。
问:二、实施办法所称“一户多宅”是指哪些?
答:答:指农村居民一户实际占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
问:一、实施办法所称的“户”是指哪些?
答: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具有常住户口成员组成的农村农业家庭户。夫妻间分户的,视为一户;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