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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哪些情形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宅基地?
回复部门:东至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1-12-23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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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已签订相关协议除外);
(二)无合法继承人造成闲置的宅基地;
(三)空闲两年未建设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等无居住功能的宅基地;
(四)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本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工作,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收回、调剂、盘活利用、有偿使用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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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东至县农村“一户多宅”分类处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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