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宅基地“一户多宅”如何认定?你家属于“一户多宅”吗?
发布时间:2021-07-07 08:29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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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2020年9月,我县入选全国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为了推进我县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提高群众对相关政策法规的知晓率,特开设【走进宅改】专栏,将有关宅基地的国家政策法规及我县出台的最新改革文件进行解读,并定期展示我县改革工作的进展及成果。
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宅基地分配一直遵循的是“一户一宅”也即是说一户人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由于前几年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不健全,“一户多宅”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户多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有失公允,为此,我县制定了《东至县农村“一户多宅”分类处置实施办法(试行)》,分类处置不同情况下造成的“一户多宅”现象,进一步集约节约用地,破解群众建房难题。希望广大农民朋友重视此类问题,看看自己家的宅基地是否属于“一户多宅”情况,以及处置办法吧。
为进一步规范东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农村居民实行“一户一宅”,面积不得超过《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东农〔2021〕12号)之规定。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户”是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具有常住户口成员组成的农村农业家庭户。
本实施办法所称“一户多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实际占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一)农户因地质灾害及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能源、交通、水利、土地整治等情况,易地占地新建住宅后,原宅未按规定拆除的。(二)农村居民已有农村住宅,但未经批准,又私自占用自留地、林地、耕地、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新建住宅的。(三)因私自买卖房屋、宅基地等其他原因造成多宅的。
本办法实施前,父母与子女已经在公安部门分户登记、单独立户居住且宅基地已分别登记发证的,应视为符合“一户一宅”;未分户登记但另址建房居住的,视为“一户多宅”。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建房分户,因未分户形成的“一户多宅”,且分户后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我县规定面积标准,不视为“一户多宅”。(一)家庭成员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因结婚需要且在本村无其他房屋,可申请宅基地建房,但父母跟随一个子女享有一宗宅基地。(三)其他本办法未规定的情形,可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依法表决同意后予以认定。
(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建设的,须依法拆除,恢复原状。(二)有安全隐患、危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分类处置,依法拆除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定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宅基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管理。(三)功能齐全、保存完好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管理,可通过有偿退出、盘活利用等方式,调剂安排给无房户、缺房户、困难户使用,也可安排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愿退出的,通过有偿使用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不服从 “一户多宅”处置管理的,应依法查处,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信用惩戒。
有下列其他情形之一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宅基地:(一)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已签订相关协议除外);(三)空闲两年未建设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等无居住功能的宅基地;本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工作,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收回、调剂、盘活利用、有偿使用等事项。
因继承而形成的一户多宅,继承人只有房屋所有权,可自愿有偿退出,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列入市级及以上传统村落的村庄,按保护规划实施。经文保部门认定,具有一定保留利用价值的旧宅,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保护方案。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附属用房与主房外立面风格一致且总面积不超过我县规定的标准、四至无纠纷,经乡镇人民政府分类处理后,已登记部分予以保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拆除。但仅外立面不符合要求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督促农户限期整改,整改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类处理后可予以保留。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由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