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药品报销范围。根据国家及省医保局要求,从2023年1月1日起,统一将“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36种抗感冒类、祛痰止咳类药品临时纳入我县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按照甲类药品执行。
加大费用报销力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对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5%。
支持患者在线诊疗。患者到经批准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首诊服务的互联网医院就诊的,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
优化医保管理服务。做好医保便民服务,支持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开辟临时协议管理“绿色通道”,将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参保人员因故不能即时结算的,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申请手工报销。(撰稿人:郑根彬,核稿人:吴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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