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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3年葛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东至县葛公镇党政办联系(地址:东至县葛公镇平原路1号;邮编:247240;电话:0566-8340261;传真:0566-8340261)。
一、总体情况
2023年,我镇的政务公开工作在县政务公开办的统一部署下,紧紧围绕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行依法行政,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主动公开
2023年,我镇围绕年度政务公开工作重点发布各类信息707条,点击量60531次。一是细化分解年度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任务分解到岗到人。二是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公开财政专项资金、应急管理、就业创业、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领域信息260余条,发布政策解读信息20条。三是做好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全面展现政府机构权力配置情况,公开机构设置、政府领导、行政权责清单等信息19条,发布权力运行结果信息18条。
(二)依申请公开
2023年,我镇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
2023年,我镇严格执行信息审核“三审”制,未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规划文件,发布政策文件2条。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一是加强东至县政府网的葛公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严格按照专栏目录发布政务公开信息,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做好整改复测工作。二是积极推进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强化“今日葛公”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日常维护管理,安排专人负责、专人监督。三是积极谋划村务公开新形式,加强与民政部门对接,规范村务公开内容,强化村务公开职责,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五)监督保障
一是强化对信息发布的审核把关。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政务公开培训,及时传达贯彻有关工作要求,确保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二是压实岗位责任。将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逐项分解到科室和部门,明确责任内容和完成时限,紧盯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三是及时整改上级反馈政务公开巡查发现问题,开展自查自纠。
2023年,我单位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我单位社会评议结果良好。全年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事件。在全县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评中获评“合格”等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 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37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重视程度不够,存在部分栏目信息公开更新不及时、未按要求公开等问题。二是业务掌握不精,学习培训不足。
(二)下一步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指派专人从事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及时提醒和督促相关科室上报材料、完成整改。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薄弱环节着重补足,加强与其他乡镇沟通交流,学习优秀典型做法,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我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我镇未向社会公众、企业收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费用,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