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东至县人社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西湖路滨河园6号楼308室,电话:0566-5292609,邮编:2472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一是聚焦工作重点抓好主动公开。全面梳理东至县人社局2024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及责任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强调工作重点、细化工作分工。稳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围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等重点领域,及时发布和更新相关信息。今年以来,公开重点领域信息680余条。二是聚焦中心工作抓好政策解读。依托县级政策文件库,公开政策文件12条、问答信息27条、解读信息12条,并实现关联配对,全方位助力群众政策咨询。紧抓政策解读质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固化解读工作流程,强化主体责任。三是聚焦社会关切主动回应群众。通过部门信箱、回应关切等栏目,针对群众关注度高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积极回应,今年以来发布主动回应信息10余条,受理回复部门信箱38条,均按时规范答复。
(二)依申请公开。2024年受理办结依申请公开2件,办结率100%。其中已主动公开2件,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结合人社工作实际,全面落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设立“政策法规”专栏,经梳理,2024年我局未发布有效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无关、无效的各类信息,清理无效历史信息100余条。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优化调整公开专栏信息,合并归类简化栏目设置,精简栏目数量。突出重点内容,设立专题专栏,集中展示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具体工作,做到内容更新及时、政策宣传到位。今年以来,共合并精简栏目10项。
(五)监督保障。狠抓任务整改落实,对省级、市级、县级反馈的政务公开测评问题,明确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将整改任务迅速分解到具体科室、具体人员,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整改;加强信息发布审核把关,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管理,严格落实“三审”制度,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安全、高效。
2024年,我局自觉接受各单位和群众的社会监督,社会评议结果良好。2024年我局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 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6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一是相关股室、机构对政务公开工作参与性不强,不能主动参与到日常的政务公开工作中;二是政策文件图片类解读、动漫类解读较少,缺乏趣味性和创新性。
改进情况:一是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协调各科室人员参加政务公开工作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不断创新和丰富政策解读形式,提升政策解读的多样性,提高政策的可理解性和可接受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