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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秘〔2022〕39号) 文号: 东政办秘〔2022〕39号
成文日期: 2022-03-18 发布日期: 2022-03-1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秘〔2022〕39号)

阅读次数: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3-19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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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17届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3月7日

东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工作职责

2.3  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2.4  应急联动机制

3    预警及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

4.3  基本应急响应程序

4.4  指挥和协调

4.5  处置措施

4.6  响应升级和降级

4.7  响应终止

4.8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赔付

5.4  事故调查

5.5  评估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经费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科技支撑

6.8  装备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治安保障

7    应急预案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培训

7.2  应急预案演练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东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救援,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的防范、削减次生灾害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命健康及环境破坏的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东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应急预案体系

东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三大类组成。

1.4.1 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东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东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乡镇(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成。《东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县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性文件,是部门单位协作配合、应急联动处置和管理的基础,也是《东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子预案。是针对其他专项应急预案未覆盖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的专项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责,牵头修订完善各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1.4.2部门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通过对全县环境现状、危险源分布情况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能力现状的分析和评估,为强化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分类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能,提高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效能,《东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下设20个专项预案,由负有专项安全监管职责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分别为:

(1)《东至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编制;

(2)《东至县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东至县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东至县烟花爆竹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东至县地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

(3)《东至县消防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编制;

(4)《东至县水上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东至县公共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编制;

(5)《东至县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

(6)《东至县建筑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排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

(7)《东至县环境污染及破坏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编制;

(8)《东至县教育系统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县教体局负责编制;

(9)《东至县医疗卫生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编制;

(10)《东至县旅游景区(景点)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编制;

(11)《东至县油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东至县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编制;

(12)《东至县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设施运行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县水利局负责编制;

(13)《东至县大型商业综合体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县科经局牵头负责编制。

1.4.3 乡镇、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本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作为应急管理和处置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规范性文件。

1.4.4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本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等要求,编制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要求履行职责,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原则,依托现有,在不改变现有社会应急资源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充分整合应急救援所需要的人员、队伍、装备、物资等社会资源,并有计划地对应急装备进行更新和提高。

(4)依法规范,保障救援。坚持预案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衔接,应急救援与实际相结合,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照法律法规,完善行政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5)科学施救,规范有序。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作用,科学决策、合理施救。依法规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避免盲目施救,引发次生事故。

(6)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常态化工作,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副县长或负责其他行业领域副县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总工会、县总医院、县民政局、公路管理服务东至分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有关保险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县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为应急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2.2 工作职责

2.2.1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机构、队伍、人员、资金、装备等重大问题;决定启动《东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在事故现场主持会商灾情,研究决定抢救方案,监督检查现场各工作组的工作;调集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和公安干警队伍,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公布事故救援情况。

(1)总指挥的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指令;召集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会议;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根据事故性质、规模、地理位置等布置应急救援工作。

(2)副指挥的主要职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或由总指挥授权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决策和下达应急指令。

(3)应急救援专家组的主要职责: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2.2.2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是东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综合协调机构;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开发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关系;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纪委监委:负责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处事故中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调查工作进行监督;督促落实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联络、协调、调度,收集、综合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领导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及时传达上级领导和县政府领导有关指示要求,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发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和地质灾害等生产安全事故时,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事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等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全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协调相关部门对电力等能源进行调节,保障事发地电力需求;牵头组织油气长输管道、电力等能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及资金监管;加大资金投入,增强全县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财政保障。

县科经局:牵头组织通信、信息网络、大型商业综合体、船舶制造等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大型群众性活动、剧毒化学品使用和烟花爆竹燃放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警力参与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对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法医鉴定工作;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公共交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发生县乡公路建设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时,牵头组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城市公用设施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工程、城镇燃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发生建筑工程、城镇燃气、供水生产安全事故时,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燃气事故抢险、工程抢险专业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救助站、福利院、殡葬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事发地因事故致残、致孤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

县卫健委、县总医院:负责组织、指导医疗卫生系统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地质资料,加强地质监测、监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地质灾害。

县人社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补赔等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的应急监测、事故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发生突发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时,负责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预警、监测、信息报送、评估等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学校、幼儿园学生疏散、安置、心理干预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河流、水库、堤坝水位监测工作;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牵头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食品药品行业、特种设备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保障事故救援时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县文旅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单位、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点)和文化活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和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充分发挥特种装备、灭火抢险救援处置经验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优势,作为主要力量承担抢险救援的作战任务,并指挥调动消防中队会同有关协同力量,迅速果断地开展抢险救援行动,控制灾害扩大,使灾害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县供电公司: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发生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组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商请,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东至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事故专业应急处置;负责提供事故救援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组织应急通信车等通信系统等;支持、协助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制定本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结合本行业领域的具体实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履行属地应急管理职责,最先应急响应,判断处置能力不足或势态可能变化难控,应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参照本预案,制定本乡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配备相应的应急人员和装备,每年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事故发生后,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要科学施救,严防盲目施救。

2.2.4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的响应级别及应急救援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决定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其职责是: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命令、指示,代表县应急指挥部指挥事故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拟制并实施现场救援方案;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紧急调度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参加抢险救灾;现场险情恶化,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负责审定对外公布的现场事故信息;根据事故级别,组织或参与组织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事宜。

2.2.5现场指挥部及各专业组的建立和职责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处置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新闻报道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应急专家组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组,具体实施事故现场的各项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配合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的调度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抢险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灾情处置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搜救、事故抢险救灾及事故后被污染区域的洗消等工作。

治安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交通、交警、事故单位、应急管理局及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转移和治安保卫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县卫健委牵头,县总医院、事故发生地乡镇卫生院、疾病控制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现场救护、伤员转移护送及医院救治等工作,监测、控制疫情,收容、清消污染物等。

环境监测组: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消防救援大队等组成,对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大气、水体、土壤实施即时现场监测,确定被污染区域范围,并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事后对被事故造成的污染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协调配合。负责审定事故信息的发布方案,决定发布内容、发布方式;接受记者采访;收集、跟踪境内外舆论,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汇报、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确保社会稳定。

后勤保障组:由县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县科经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协调配合,负责应急经费保障、救灾物资供给保障、电力和通信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安排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

应急专家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组建应急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人员、专家和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组成,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撑。

善后处理组:县人社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事故善后赔偿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搜集有关证据,分析事故原因,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工作。

2.3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制机制,完善县、乡镇(开发区)和企业三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以公安、消防、交警、民兵、医疗和蓝天、曙光等队伍为基本救援队伍为主,武警是救援后备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县政府应建立完善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要骨干的综合应急队伍。各乡镇(开发区)、各行业领域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2.4 应急联动机制

Ⅳ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启动各单位的分项应急行动方案,根据事故类别情况,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必要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协调驻地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预警及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信息报送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社和公众应当迅速向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县直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征兆、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各种隐患和现场情况。

3.1.2预警级别

对应事故分级标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1.3 预警行动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县直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局,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1.4 预警信息发布

(1)根据各类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和预案,经县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后,县政府可以发布、调整和解除Ⅳ级级别的预警信息;Ⅲ级、Ⅱ级和Ⅰ级级别的预警信息,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发布、调整和解除。

(2)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移动通讯网络、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宣传盲区采取布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按各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3.1.5 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包括名称、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社会动员及发布机构等。

3.1.6 预警信息处置

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部门接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预警通知后,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和事故发生。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公告发布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事故险情进行跟踪监控,如发现险情扩大时,要按照权限立即酌情提升预警级别。

3.2 信息报告

3.2.1 信息接收与通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相关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

(1)地震、雷电、强降雨、冰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引发次生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危险源监控存在严重隐患,可能引发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可能导致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险情。

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设立24小时事故接警电话,负责接收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警,并将报警信息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故单位和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县政府办公室电话:7026030,传真:7026031

县应急管理局电话:5298259,传真:5298268

市应急管理局电话:2819195,传真:2819190

3.2.2事故信息的报告程序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第一发现者应立即通知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和其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和省、市驻东至企业在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上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2)政府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或未能确定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接报后30分钟内报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乡镇政府通告。县政府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向可能涉及的乡镇和县政府通告。

对已确定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3.2.3事故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1)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3)电话(短信)报告领导。

县委书记、县长、分管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长。发生一般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要立即报告上述所有领导。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超出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县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2) 发生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 发生跨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 发生需要省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 发生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 发生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 发生跨省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5) 发生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县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1)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掌握事故情况,并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和确认,按规定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是否启动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意见;同时向县政府报告,及时向可能涉及的县通报有关情况。

(2)由总指挥决定并启动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部门、相关应急队伍和专家组赶赴事故现场,相应工作小组立即按本预案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研究、决策救援方案,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救援职责。

(4)及时向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上报事故和现场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当事故态势不可控时,启动扩大应急响应程序,请求市政府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5)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和救援工作的需要,请求上级支持。

(6)适时向媒体通报相关事故信息。

4.2.2 Ⅲ、Ⅱ、 I级应急响应

(1)发生在东至县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及险情,由上级政府按相应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组织实施。在接到相应事故报告后,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地迅速组织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和前期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待上级应急指挥部组建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配合上级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接受上级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3 基本应急响应程序

4.3.1应急响应准备程序

(1)事故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县政府发出蓝色预警信息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接警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警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收集有关事故信息,采集与事故有关的基本数据与信息;

(3)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4)通知有关专家、应急队伍,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5)向事故单位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7)提供与事故相关的预案、专家、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4.3.2 预案启动程序

按照《池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Ⅲ级或市政府决定处置的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视情况派人参加。原则上,上一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下一级应急响应行动必须启动。

(1)预案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启动本预案:

发生一般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接到事故单位或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增援请求;接到上级关于应急增援的指示;县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

(2)预案启动响应程序

当进入本预案准备状态后,事故还不能有效控制,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并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建议;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做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下达应急指令;通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各应急救援组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实施抢险救援;派出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治安、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政、医疗、环境、应急避难等支援工作;调派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决策,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应急指挥部成员到达事故现场后,马上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救援工作。及时向公众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的反映和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4.3.3 扩大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未能有效控制险情,事故有继续恶化态势,有可能发展为重大或特大事故时,本预案进入扩大应急响应阶段,此时,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随时向县政府报告紧急险情,并及时做出增援请求;

(2)县政府随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3)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由县政府启动《东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调动各方力量参加应急抢险救灾;

(4)必要时,由县委、县政府商请驻东至武警应急力量支援;

(5)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增援;

(6)当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增援力量到达事故现场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由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本级应急机构配合应急抢险。

4.4 指挥和协调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需要,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由副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县有关部门立即按照相应的专业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行动。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救援,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开发区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国家和省、市驻东至企业或者特殊领域发生事故,或者事故涉及多个领域、跨县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并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4.1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4.4.2县应急管理局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县应急管理协调人武部调集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5 处置措施

4.5.1 前期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前期处置措施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按规定报告,并作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生活后勤等保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有关救援队伍进行前期处置,包括设置警戒、紧急疏散、保护现场、排险除患及救治伤员等;要做到科学、有序实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控制事态发展;事故单位要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科学施救,绝不盲目施救;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疏散交通等原因移动了的现场物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县长视事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到现场,分管应急管理及相关行业的副县长、所在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赴事故现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通知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告知赴现场处置的县级领导名单。

对即将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向上级报送信息,请示发布相应预警信息,建议是否启动本预案。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前期处置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接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县委书记、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提请县政府决定并启动本级预案,同时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公告;通知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人员奔赴事故现场开展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履行职责,全面协调,协助上级领导的救援工作,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按现场工作组组成、分工及职责开展好事故处置工作,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动态情况。

现场检测与评估。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要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以县消防救援大队为主的救援力量、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其它救援力量接到出动通知后,立即启用紧急救援标志,携带应急装备,以最快速度分别抵达指定地点集合或受命直接赶赴事故现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紧急救援标志,为救援车辆和设备提供交通畅通保障和优先通行。受派遣的各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抵达现场,并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县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启动应急响应时,县长、分管应急管理及相关行业的副县长必须赶赴事故现场,县委书记视情况赶赴现场。

4.5.2 事中处置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的事中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在事故现场设立的现场指挥部,统筹各类人员、应急队伍、装备设施和应急物资等,科学有序开展现场救援工作,主要采取下列必要措施:进一步划设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整合现场一切力量,形成现场各类工作组,发挥专家组作用,尽快制定现场救援实施方案,迅速开展科学施救,避免盲目施救;立即实施人员紧急疏散,组织排除现场险情及安全隐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治伤病人员等救援行动;对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紧急调配辖区内相关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采取科学有效措施;按照县委、县政府领导以及上级领导有关指示批示,进一步采取处置措施。

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在事故应急救援前期处置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上级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有关乡镇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必须资金和物资,保障救援队伍和受灾人员工作生活供给以及受灾地区交通、电力、通信等畅通。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机构支持,协调后备队伍增援。

动态跟踪。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随时与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了解各相关单位赴现场处置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同时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及领导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掌握最新进展信息,继续报送信息等。

传达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将上级领导指示批示及时报告相关领导。按县政府领导要求收集、汇总各方面情况并及时反馈。及时将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传达给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舆情引导。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经现场应急救援最高指挥部或县应急指挥部同意或授权,由县融媒体中心按规定组织实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实施下阶段工作。

(2)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的事中处置

县政府在前期处置的基础上,待上级应急指挥部就绪后,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积极开展、全力配合上级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4.6 响应升级和降级

当生产安全事故随时间推移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相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报同级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相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报同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4.7 响应终止

当应急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最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分析,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现场最高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4.8 信息发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1)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清理、监测,继续排查隐患。

(2)事故责任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和家属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对征用的应急物资(场所)的所有人员给予补偿。

(4)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救济受灾受害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5)向受灾受害群众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5.2 社会救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提供针对应急救援人员的有关保险,迅速开展受灾人员及单位的保险理赔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5.3 保险赔付

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由事故单位负责。暂时无法负责的,采取政府审批、财政垫支方式处理,待处置结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

5.4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协助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协助省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由省政府直接调查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情况,成立的相应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规定时限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5.5评估总结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报送的事故归口情况评估报告,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县政府提供书面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由相应事故应急指挥部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 保障措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救援装备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事故发生地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可先从安全费用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支付。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政府垫付。各级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保障。

6.2 物资保障

在县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企业应根据救援需要制订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县发改委负责粮食的供应工作。

6.3 队伍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以县消防救援大队为主,依托各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组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企业应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中的作用。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和完善企业信息数据库、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预警、事故报告、救援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和乡镇、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季度报、半年报、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情况要立即报送。

应急救援时发生通信线路中断,县科经局协调组织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及时组织抢修,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各级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辖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的通讯联系方式。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公路、公安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县公安局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桥梁、隧道等受损时,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县卫健委、县总医院要掌握全县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同时要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6.7 科技支撑

要充分利用专家和相关技术机构作为生产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8 装备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应掌握全县的应急救援装备情况,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以县消防救援大队为主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企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开发区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转移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0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公安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7. 应急预案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培训

7.1.1 宣传

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乡镇、开发区结合本辖区实际,负责本辖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管委会、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1.2 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应急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各专业应急机构应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县应急管理局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参加县安委会组织的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备案。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的联合演练结束后,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总结评估报告,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本预案由县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

8.1.2 县应急局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按规定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1)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

(3)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等。

8.1.3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修订,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县应急预案体系。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办公室2015年印发的《东至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东政办发〔20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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